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3789号
原告: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杏苑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河北姜钟律师师事务律师。
被告:山东格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赵见,职务:执行董事。
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格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