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3788号
原告: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杏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富江华燊燃气有限,住所地:河**省易县易州镇**市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梁宇宁,执行董事。
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与易县富江华燊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河北向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