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2民初246号
原告:***,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住河北雄安新区.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第三人:***,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