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财保67号
申请人:山东盛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印美(山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保江
申请人山东盛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山东盛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盛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印美(山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山东盛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