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执1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淡蓝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双峰***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JDWM6J。
法定代表人:**,监事。
被执行人: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68号创业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4340495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淡蓝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11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退还淡蓝色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9元、执行费296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依申请对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