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蓝色科技有限公司

淡蓝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02民初781号
原告:淡蓝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双峰路百灵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JDWM6J。
法定代表人:潘松,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68号创业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434049554。
法定代表人:汪航,董事长。
原告淡蓝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淡蓝色公司”)诉被告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思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淡蓝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思勤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7966.67元(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3.85%年利率计算,从2019年5月30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为17966.67元。最终损失以被告还清原告全部款项止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初,原被告之间
因经营需要共商ICE机摩人智能冰淇淋自助销售终端代理事宜,具体由被告提供终端设备,乙方负责该终端的投放及运营。2019年5月30日,经双方商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20万元。后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书面的“加盟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设备款30万元。合作过程中,由于被告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向被告主张退回保证金,被告明确表示愿意退还,但至今未履行退还义务。原告故诉至本院。
被告思勤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在庭审时提交了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2、被告企业信息报告;3、加盟协议;4、银行电子回单;5、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思勤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核对,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中进行详细阐述。
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原告指示其关联公司贵阳淡蓝色保洁有限公司向被告工商银行“713900135310801”的账户转款20万元。2019年6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加盟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贵阳区域内享有运营被告终端的特许代理权。被告提供终端设备,原告负责该终端的投放及运营,双方联合经营的模式。原告签约终端设备30台,前10台,代理加盟费为1万元每台,设备保证金为1万元每台,剩余20台,代理加盟费为1万元每台,设备保证金为5000元每台,协议总额合计50万元。双方还就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汉口银行“622011000004781”账户转款30万
元。原告收到被告提供的终端设备后投入运营。运营过程中,双方因终端设备的故障及展柜尺寸等问题产生纠纷。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航同意在2020年10月底退还保证金,后又拖延支付。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庭调查结果,原被告双方并未协商解除合同,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航在微信中同意退还保证金,且在原告工作人员提出“才二十万”的时候,回复“年前还可以”,结合原告提供的打款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于退还保证金20万元的事实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应按约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工作人员问“保证金大概多久可以下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航于2020年9月2日承诺“争取十月底”。故本案的资金占用费起算点为2020年11月1日。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为: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日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淡蓝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日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9元,由被告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喻志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