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0196号 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94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清华紫光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DUA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1.79元,由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