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0196号
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94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清华紫光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DUA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1.79元,由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