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8709号
原告:苏州骋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双马街2号星华产业园1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135200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94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骋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骋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7元,由原告苏州骋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