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德沃元家模塑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齐达仁模具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596号 申请人: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94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宫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799号1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60628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宫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宫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17.38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宫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017.38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