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596号
申请人: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94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宫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799号1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60628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宫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宫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17.38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宫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017.38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