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民初7751号 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950元,均由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夏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