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0608号
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女,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