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244号
申请人: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946K,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沈玥,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中电创达建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84839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宏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电创达建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755.0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富泰公司以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电创达建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75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39元,由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