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执保348号
(2023)苏0214民初19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946K,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沈玥,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中电创达建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84839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宏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富泰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中电创达建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755.0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富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现已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中电创达建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中电创达建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755.02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