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1852号
原告: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城临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59550733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顶1幢1**1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1572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10140元,已减半收取5070元,由原告甘肃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