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81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x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黄湾乡峨眉印商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0D30D。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x**公司、中国xxx公司、四川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四川x**公司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