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曾XX;XX有限公司;张XX;徐XX;XX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陕0103民初11073号 徐XX: 本院受理原告曾XX、张XX诉被告XX有限公司、XX建设公司及第三人徐XX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第三人徐X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民事审判庭五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类型:起诉状副本、传票 单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地址:西安市太白北路6号 邮编:710068 联系人:民一庭郭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