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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岷源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乡城县鸿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3336民初126号 原告:四川省岷源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乡城县鸿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乡城县,住所地乡城县香巴拉镇奶奶仲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岷源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源公司”)与被告乡城县鸿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岷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岷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之设计费580400元(大写伍拾捌万零肆佰元整),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110520元(大写壹拾壹万零伍佰贰拾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2月签订了《甘孜州乡城县***二级水电站可研、招标、施工图阶段设计合同》,并于2016年12月签订了《***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二级水电站可研修编设计合同》,以上三份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约定,且对总价款、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均做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然而被告却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付款。后经原告多番沟通,双方于2019年2月25日在成都王府花园酒店会议室就双方上述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的金额及时进行了确认,并形成了《***二级水电站勘察设计合同原遗留问题协商专题会议纪要》。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原告完成的设计工作以及前述会议纪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设计费580400元,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11052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乃至双方组织协商会议沟通后,被告仍然未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鸿能公司答辩称:一、岷源公司要求鸿能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5804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岷源公司无权要求鸿能公司向其支付《***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尾款98300元及《***二级水电站可研修编设计合同》尾款99200元。《***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第9.3.2条约定“乙方提交***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报告,并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98300元”,《***二级水电站可研修编设计合同》第9.3.2条约定“乙方提交***二级水电站可研修编报告,并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99200元”。目前,岷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二级水电站的概算调整及可研修编设计工作。相反,根据岷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公证书)***及岷源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第10页以及2019.2.25《专题会议纪要》中载明的“合同及付款情况表”可以证明,岷源公司未完成***二级水电站的概算调整及可研修编的设计工作,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98300元及99200元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无权主张该两份合同的98300元及99200元的尾款。 二、岷源公司要求鸿能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1.***二级水电站合同总金额为1812900元,鸿能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岷源公司支付设计费155万元,目前应付款仅为182900元。按照《甘孜州乡城县***二级水电站可研、招标、施工图阶段设计合同》第9.3.6“乙方完成***二级水电站施工图阶段100%的工作量并提交相应施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182900元”,目前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了***二级水电站施工图阶段100%的工作量并提交相应的施工图。相反,根据岷源公司提交的形成于2020年10月26日的录音可以证明,岷源公司于本次会议后才可能***提交了**版的施工图,也即鸿能公司最早于2020年11月3日才开始起算逾期时间。鸿能公司逾期付款给岷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11月3日起,以182900元为基数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为352.08元(182900*3.85%*18/360)。2.《***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及《***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于2016年12月签订,两份合同第9.3.1均约定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即使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35589.72元(计算明细见附件)。综上,鸿能公司逾期付款给岷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即资金占用损失)为35941.8元,原告主张按照三份合同总金额计算的违约金为11.052万元,为其实际损失的3.07倍,显然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岷源公司无权要求鸿能公司向其支付***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及可研修编的设计费197500元。同时,其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且明显过高,不应予以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岷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鸿能公司(甲方)与岷源公司(乙方)签订《甘孜州乡城县***二级水电站可研、招标、施工图阶段设计合同》约定委托人鸿能公司委托设计人岷源公司承担甘孜州乡城县装机6.5MW,引水式开发***二级水电站可研、招标、施工图阶段设计工作。本合同范围内***二级水电站可研(若发生)、招标、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812900元(大写:壹佰捌拾壹万贰仟玖佰元整),其中含可研(若发生)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支付方式为合同价款以电汇或转账方式办理,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二级水电站可研(若发生)报告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可研设计费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通过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可研阶段剩余设计费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乙方在***二级水电站可研审查通过后,启动招标阶段的设计工作前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人民币45万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招标阶段的设计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违约金双方约定按照合同确定的设计费总额的5%计算。 2016年12月,鸿能公司(甲方)与岷源公司(乙方)又相继签订了《***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二级水电站可研修编设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约定:鸿能公司(甲方)委托岷源公司(乙方)承担***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工作,工作地点为四川成都市,合同范围内设计费含税共计人民币198300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叁佰元整)。支付方式为电汇或转账方式办理,同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发票)。付款进度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计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乙方提交***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报告,并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人民币98300元(大写玖万捌仟叁佰元整)。违约金双方约定按照合同确定的设计费总额的5%计算。 2.《***二级水电站可研修编设计合同》约定:鸿能公司(甲方)委托岷源公司(乙方)承担***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工作,工作地点为四川成都市,合同范围内设计费含税共计人民币199200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支付方式为电汇或转账方式办理,同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发票)。付款进度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计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乙方提交***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报告,并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计人民币99200元(大写玖万玖仟贰佰元整)。违约金双方约定按照合同确定的设计费总额的5%计算。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25日在成都王府花园酒店会议室就双方上述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的金额及时间进行了确认,并形成了《***二级水电站勘察设计合同原遗留问题协商专题会议纪要》,载明:《甘孜州乡城县***二级水电站可研、招标、施工图阶段设计合同》已完成所有设计工作,但还未竣工验收,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81.29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还应支付18.29万元。《***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合同》、《***二级水电站可研修编合同》岷源公司(乙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所有设计费共计20万元。但由于鸿能公司(甲方)将岷源公司(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至今还未支付预付款共计20万元,双方约定乙方将配合甲方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补办工作,但最终需要甲方同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甘孜州乡城县***二级水电站可研、招标、施工图阶段设计合同》、《***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二级水电站可研修编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25日在成都王府花园酒店会议室形成的《***二级水电站勘察设计合同原遗留问题协商专题会议纪要》已确认《甘孜州乡城县***二级水电站可研、招标、施工图阶段设计合同》已完成所有设计工作,但还未竣工验收,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81.29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还应支付18.29万元。《***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合同》、《***二级水电站可研修编设计合同》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设计费共计20万元。但由于被告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至今还未支付预付款共计20万元,鉴于原告已付出相应的智力劳动,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设计费共计20万元”的约定,酌定由鸿能公司向岷源公司支付上述设计费20万元。原告根据被告完成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已按约定的付款条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设计费,双方对此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提出的《***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及《***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的设计费尾款9.83万元和9.92万元,原告所提交的电子邮件页面截图,本院认为该电子邮件截图的内容、发件人、收件人均无法核实,原告提交的该电子邮件截图不足以证明原告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且在双方确认的《专题会议纪要》中双方亦未对此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确认及结算,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完成并提交此阶段的设计成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及《***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的设计费尾款9.83万元和9.92万元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违约金的认定,根据2019年2月25日《***二级水电站勘察设计合同原遗留问题协商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载明被告已支付《甘孜州乡城县***二级水电站可研、招标、施工图阶段设计合同》、《***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及《***二级水电站概算调整编制合同》的设计费共计155万元,还应支付38.29万元,故原告主张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不符,且原告并未对其实际损失举证,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38.2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29万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乡城县鸿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岷源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8.29万元及违约金(以38.2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29万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岷源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4.5元,由被告乡城县鸿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