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岷源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1栋1**15层15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岷源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成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