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9民初840号
原告:凯驿景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沱江路52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95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凯驿景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凯驿景澄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渝0119民初474号,本案与(2023)渝0119民初474号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的两案诉讼,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两件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0119民初47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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