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32号
原告:***,男,生于1982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3栋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