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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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81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范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胡转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31日,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281执237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