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281民初1227号
原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旭光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办事处马叫。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64766.51元及利息94354元(利息按6%的年利率,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9年3月1日,其余利息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28M跨厂房改建工程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厂区内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不含土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任务,被告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剩余工程款464766.51元未付,故而成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467114.51元(工程款464766.51元、诉讼费2348元),定于2019年4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款汇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税号:914207007368466232,账号:42×××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鄂钢支行);
二、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再无其他争议;
三、原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6元,原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