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704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的(2018)鄂0704民初32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704民初3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章 冲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