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704民初3243号
原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鄂城区旭光大道12号,联系方式:18571108835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告**,男,39岁,1979年10月25日,地址:鄂城区,
被告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鄂城区旭光大道东侧办公楼,联系方式:133972422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鄂州市利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旭光大道23号,联系方式:1897199814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325号,联系方式:18627889748
法定代表人**。
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鄂州市利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鄂州市利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