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3民初2746号
原告:四川森泰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苏州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922834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宏伟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08342149068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森泰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森泰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森泰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