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746号
原告:***,男,200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博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村烟汕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纵二路与福田路交叉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智能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博锐劳务有限公司、**(潍坊)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智能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可待鉴定意见作出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