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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诸城市博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746号 原告:***,男,200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博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村烟汕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纵二路与福田路交叉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智能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博锐劳务有限公司、**(潍坊)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智能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可待鉴定意见作出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