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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某某、贵州九通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7288号 原告:钱某,男,汉族,登记地址:贵州省清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某,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九通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登记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某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女,汉族,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第三人:***,男,汉族,登记地址:湖南省汀潭市。 原告钱某诉被告***、被告贵州九通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钱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