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7288号
原告:钱某,男,汉族,登记地址:贵州省清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某,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九通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登记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某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女,汉族,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第三人:***,男,汉族,登记地址:湖南省汀潭市。
原告钱某诉被告***、被告贵州九通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钱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