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

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602行初33号 原告: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经开区将军大道南侧、S202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ENK60E(1-1)。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中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005563302087。 负责人:***,局长。 原告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