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财保9号
申请人: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235625P。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诚诚,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宏,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62975A。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77)存款10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账号:34×××77)存款1000000元、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账号:13×××51)存款320806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77)存款10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账号:34×××77)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账号:13×××51)存款320806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磊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