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支付令
(2014)济铁民督字第2号
申请人:济南永昌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南华锐铁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济南永昌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申请书称:被申请人济南华锐铁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800000元,在我单位多次催要下仍拖延不付,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8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永昌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济南华锐铁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济南永昌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00000元,还应承担诉讼费人民币3933元,合计803933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