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8552号
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446089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49324355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均由原告山东高强***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