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局与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4)鲁0211行审7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委托代理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毕某3。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局依据其作出的《某处罚决定书》(某某社监罚决字XX号),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1.罚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2.加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局作出的某某社监罚决字XX号《某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