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4)鲁0211行审7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委托代理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毕某3。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局依据其作出的《某处罚决定书》(某某社监罚决字XX号),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1.罚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2.加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局作出的某某社监罚决字XX号《某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