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5632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460号绿地珠峰写字楼B座21层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886819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旭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街道淮河路以北,农科路以西农科苑小区B区5#楼01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NNFR0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宿州旭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