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58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上坝桥村2组7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3********。 被告: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百谢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302018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