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华汇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民初字第196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华汇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华汇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华汇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浙江华汇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受诉讼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