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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华汇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民初字第125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华汇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浙江华汇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经审查:2013年9月,被告与俞某签订劳务清包合同一份,将杭州绕城高速公路桥梁及隧道专项处治工程中交通管理、桥面伸缩缝、连续缝维修等工程的劳务清包给俞某施工。俞某随后雇佣原告从事上述工程。2013年10月13日,原告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高速公路口作业时,不慎导致右手受伤。2014年6月3日,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4)第36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上述申诉请求。现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参照工商的有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合计288402.76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更无劳动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