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2488号
原告:王质各,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菏泽开发区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济菏公路南侧岳程建筑工程公司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王质各与被告菏泽开发区岳***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质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质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