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民申2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仙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原郴州市土地评估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路2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郴州市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农商行)因与被申请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能电力公司)、郴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郴州市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发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0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桂东农商行与***、***、***、***、金利发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东县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湘1027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郴能电力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桂东县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郴能电力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桂东县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湘102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郴能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郴能电力公司提起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1)湘10民终3203号民事裁定,撤销桂东法院(2021)湘102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驳回郴能电力公司的起诉。郴州中院在裁定中指出郴能电力公司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就桂东县法院(2020)湘1027民初188号、1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2022年3月9日,郴能电力公司认为原调解书错误,向桂东县法院申请再审。郴州市土地评估所也提出执行异议,桂东县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郴州市土地评估所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调解书错误,向桂东县法院申请再审。该案审理过程中郴州市土地评估所因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郴州市土地评估所被划入郴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在该案中其诉讼权利义务由郴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继承,郴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变更诉讼主体资格,桂东县法院经审查郴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的证据,申请变更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将郴州市土地评估所变更为郴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桂东县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湘1027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湘1027民再2号民事判决,桂东农商行不服,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湘10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桂东农商行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因郴州中院(2022)湘10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桂东农商行对该再审判决申请再审,违反了有限再审原则,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桂东农商行如认为再审判决错误,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