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

马某、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03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仙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制作的(2022)湘1003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0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见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