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3690号
原告:东营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NBEE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北农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240826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广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8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F493617972.
原告东营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广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广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第三人广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广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起诉。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