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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枣庄市振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02民初25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井某,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2026年2月3日,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