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32号 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西北阎权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村。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负责人:**,经理。 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