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32号
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西北阎权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村。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负责人:**,经理。
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