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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温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5799X,住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9号22层2208号。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前履行(2020)豫0184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1、2021年4月30日前,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0000元人民币整,支付完毕后1日内申请解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2、2021年5月30日前,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执行款项人民币203000元。 3、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不再主***履行期间的利息。 以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河南安迪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日期给付申请人执行款,申请人有权按照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4执2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