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开民催字第03863号
申请人岳阳宏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洛王知青巷市再生资源公司**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岳阳宏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30日,出票金额为肆万玖仟元,出票人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株洲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岳阳宏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岳阳宏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