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仪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岳阳宏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天民催字第30号
申请人岳阳宏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洛王知青巷市再生资源公司2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方小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小兰,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岳阳宏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10005122986511,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出票人为远大空品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岳阳宏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肆万元柒仟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6日,付款方为交通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岳阳宏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交通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雷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赵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