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5575号 申请人:**,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 申请人: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富润小***南门商铺二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3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申请人**、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甘1002民初5575-1号民事裁定书,对***名下的×××号“大众”牌汽车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以上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号“大众”牌汽车车户的查封。 保全费1274元,由申请人**、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