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5575号
申请人:**,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
申请人: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富润小***南门商铺二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3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申请人**、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甘1002民初5575-1号民事裁定书,对***名下的×××号“大众”牌汽车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以上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号“大众”牌汽车车户的查封。
保全费1274元,由申请人**、甘肃中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