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嘉图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陇西县泓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122财保144号 申请人:陇西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10275922X,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开发委统办楼**。 法定代表人:陈轶春,该设计院院长。 被申请人:陇西县泓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456296805,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首阳镇中药材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5月1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住甘肃省陇西县iv> 申请人陇西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陇西县泓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85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陇西县泓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7185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陇西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0484262110018000029)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陇西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陇西县泓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85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陇西县泓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7185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740元,由申请人陇西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