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嘉图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与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22执2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陇西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陈轶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5月1日生。 申请执行人陇西县建筑规划勘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12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设计费47900元,支付违约金及利息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2100元。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又未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无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无车辆信息;经向陇西县房屋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位于陇西县首阳镇首阳村***有自建房一处,因该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且该房未完工,无法进行评估,本案无法处置。本院将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3月3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87900元及相关费用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房地产查询表、以及其他相关协助查询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