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2民初2138号之二
原告: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苗家窝社区康城西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法恩高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保税港区北京路43号办公楼2楼209室-05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标(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法恩高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80元,减半收取计22240元,由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