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3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子送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苗家窝社区康城西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M61P2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30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中,上诉人明确其诉求为要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多支出的维修费171131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仅仅依据2022年5月29日后双方的聊天记录,认定案情严重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委托修理涉案电机的时间是2022年5月17日,上诉人把需要进行委托修理事项内容全部列明,共计九项,第一项是定子引线更换;第二项是引线导体应是退火铜线;第三项是导体中单丝直径不应过大;第四项是屏蔽层要求;第五项是绝缘层厚度及包覆要求;第六项是绝缘护套性能要求;第七项是引线端子要求;第八项是电机引线与端子以及线圈根部的连接处焊接要求;第九项是更换内部引出线;定子线圈两侧端部重新绑扎,采用真空浸漆。另,磨损的地方用黄粉填平,在包扎浸漆。以上委托事项并没有委托被上诉人进行交流耐压试验,被上诉人的操作超出了上诉人的委托范围,其在没有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试验,导致涉案电机于2022年5月25日被击穿。电机击穿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总经理打电话时间是2022年5月29日,通话内容可以证实上诉人在电机击穿后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协商处理此事,因***不接电话,才找的总经理,上诉人一直在主张权利。二、被上诉人提交的维修方案是在涉案电机被被上诉人击穿后提供的,并不是涉案电机击穿前的维修方案,因涉案电机被击穿,无法使用,费县电厂又着急用电机,又因被上诉人的总经理承认超出了自己的检修范围,又说谁的责任谁来承担。所以,上诉人才对被击穿后电机的维修方案进行的认可,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对涉案电泵电机的拆检情况、故障可能原因等未对被上诉人的维修方案提出过任何异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总经理的通话录音已经证实了上诉人在电机击穿后就提出了异议。根据双方联系的时间节点可以证实,在上诉人的电机被击穿后,第一时间就提出异议,而被上诉人的维修方案是在上诉人主张权利后,也就是2022年5月29日后才重新制定的维修方案,涉案电机是2022年5月25日被击穿的,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但其一直拒接电话,无奈,才又找总经理协商解决电机击穿事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出过异议,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三、涉案电机维修后,上诉人不支付维修费被上诉人不给电机,因电厂着急用电机,上诉人只能先支付维修费提取电机,再另行主张权利。涉案电机击穿前双方约定的维修费用是38869元,而涉案电机被被上诉人击穿,导致上诉人的维修费用增加到210000元,让上诉人多支出维修费171131元,多支出的维修费系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所以,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多支出的维修费171131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上级法院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以“委托事项并没有委托被上诉人进行交流耐压试验,被上诉人的操作超出了上诉人的委托范围,导致涉案电机于2022年5月25日被击穿。”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上诉人的委托事项共计九项,即“第一项是定子引线更换;第二项是引线导体应是退火铜线;第三项是导体中单丝直径不应过大;第四项是屏蔽层要求;第五项是绝缘层厚度及包覆要求;第六项是绝缘护套性能要求;第七项是引线端子要求;第八项是电机引线与端子以及线圈根部的连接处焊接要求;第九项是更换内部引出线,定子线圈两侧端部重新绑扎,采用真空浸漆。另,磨损的地方用黄粉填平,在包扎浸漆”。但上述九项内容均为更换定子引线的相关内容,被上诉人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完成了定子线圈引线更换工作。更换电机引出线属于电动机绕组回路的一部分(串联),对电动机绕组部分维修属于电机大修,因此,更换电机定子引线属于电机大修。依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2-2:《DL/T569-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中要求,更换时按照《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第5.4.1交流电动机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表4,定子绕组的交流耐压试验要求:大修时不更换或局部更换定子绕组后试验电压为1.5倍额定电压,但不低于1000V。其中《说明》:2.更换定子绕组时工艺过程中的交流耐压试验按制造厂规定。大修时必须对电机进行交流耐压试验,否则,不符合“《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相关要求;同时,如果不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试验,无法评判电机是否存在质量隐患,甚至是重大质量隐患。一旦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将给甲方用户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被上诉人在更换引线时,严格按照上述试验规程进行试验,结果是“定子绕组对地交流耐压检测:9000V1min不合格”,并根据试验结果向上诉人提供了《关于YKS900-4电机检测情况的反馈》(被上诉人提交证据1-1)。因此,上诉人所说的“没有委托被上诉人进行交流耐压试验,被上诉人超出上诉人委托范围”这一说法不符“《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5.4交流电动机,5.4.1交流电动机的试验项目”的规范要求,上诉人的此项主张不成立。二、上诉人以“在没有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试验,导致涉案电机于2022年5月25日被击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一项定子引线更换”中,被上诉人依据《DL/T569-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第5.4.1条更换定子引线为电机大修,大修时必须对引线及线圈进行交流耐压试验,属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必须严格按照该规程操作且无需告知委托人到场。一审各方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通话录音内容显示:双方对案涉电泵电机的维修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上诉人对案涉电泵电机的拆检情况、故障原因、适用《DL/T569-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标准及产生的后果等事实均明知,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的维修方案提出过任何异议。上诉人的主张于法无据。三、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规操作维修、超出上诉人委托的修理范畴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71131元,无事实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0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5月,原告承接国能费县公司机械设备检修工作后,委托被告维修YKS900-4/8300KW/6KV电机定子。2022年5月17日至5月25日期间,原告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就案涉电机检修内容、存在问题等进行了沟通。2022年5月29日,被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拆检报告(《关于YKS900-4电机检测情况的反馈》,内容主要包括:一、电机基本信息……。二、电机拆检情况:……3、定子绕组测温元件直流电阻:共9组,4组:111Ω另外5组不通。结论:5件不合格,需更换;6、定子绕组对地交流耐压检测:9000V1min结论:未通过不合格。三、故障可能原因分析:定子线圈绝缘在电磁振动的影响下绝缘磨损受损伤,绝缘薄弱点对地耐压不合格。槽口部位损伤严重,现从此部位延伸处有放电现象。两线圈间绝缘层多处磨损,破皮,有严重使用安全隐患。四、修理方案:更换定子线圈(含定子测温元件及引线),真空压力浸漆。以上意见当否,请回复。***微信回复“好的。”2022年5月31日07:36:40,被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电动给水泵电机等电机修复技术规范(《国能费县发电有限公司电动给水泵电机等电机修复技术规范》,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17:47:19向***发送DLT569-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2022年6月1日,***与***的微信聊天显示:“周总:电泵电机抓紧时间修就行了。不要影响了水压时间,最迟6月8号水压试验。越快越好。电机目前的状况-公司、甲方已清楚,你们检修所需要的费用他们也知道了,尽快吧”。***回复“可以干了是吧”,***回复“好的,先修好再说。”2022年6月4日,***通过微信给原告发送“往来函”一份,内容为:“致,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相关领导:贵公司在我单位维保电机YKS900-4/8300KW/6KV电动机在5月25日交流试验的过程中一相一只线圈对地击穿。6月1日确定由我单位维修后,6月1日发现击穿点取出该只线圈,6月2日检查其他两相时又有三只线圈击穿共四只线圈击穿。6月3日在取第二只线圈时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第三只同第二只。6月3日局部修理失败,需全部更换线圈。6月3日我单位己安排更换线圈事宜,如有异议请回复,如不回复按更换线圈计划进行。特此告知。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2022年6月4日”。***微信回复:“收到,先把电机修好,急用”。“每天进度和更换细节拍照片,上午、下午各发一次,多拍一些。向业主反馈。……”2022年6月11日,***通过建设银行给***转款210000元(附言载明:费县电泵电机检修代付款)。 另查明,2022年6月7日,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委托被告维修电动机,被告完成维修任务交付维修成果后,即应获得原告支付的维修费用。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维修电动机过程中是否未按国标规程进行操作,导致案涉维修的电泵电机线圈被损害,造成维修费用增加的问题。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通话录音内容来看,双方对案涉电泵电机的维修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原告对案涉电泵电机的拆检情况、故障可能原因等事实应当知晓,且未对被告的维修方案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违规操作维修,同时超出了原告委托的修理范畴。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其维修费171131元有无依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规操作维修,同时超出了上诉人委托的修理范围。但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就案涉设备维修事项与上诉人***进行多次沟通,上诉人***在沟通过程中对被上诉人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维修方案并未提出异议。2022年6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中显示:“周总:电机目前的状况-公司、甲方已清楚,你们检修所需要的费用他们也知道了,尽快吧”。且2022年6月11日,***亦已通过建行给***转款210000元。双方对涉案电机的维修费用已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因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维修超出上诉人***委托范围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案涉设备做实验时未通知上诉人***到场违规,但未提交做涉案实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在场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超出了其委托修理范围,同时违规操作维修,导致案涉维修的电泵电机线圈被损害,造成维修费用增加的问题。上诉人***以涉案电机被击穿前双方约定的维修费用为38869元,而涉案电机被击穿后维修费用增加到210000元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功力达(山东)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其维修费171131元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